确定企业劳动合同中知识产权归属的法律依据解析

在现代商业环境中,知识产权的保护至关重要,特别是在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中。以下是关于确定企业劳动合同中知识产权归属的法律规定、解释和可能出现的争议解决方法的详细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订)

第七条

作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资料和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展示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通过演出、播放录音录像制品、放映等方式使作品中的文字、戏剧、音乐等得到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的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十八条

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十九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专业技术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可以作为认定有关专利权的技术稳定性的一种参考。

第二十一条

为了鼓励创新,促进发明创造的实施和推广应用,提高创新能力,增强国际竞争力,国家制定优惠政策,采取激励措施,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

国家依法保护外国人的专利权益,鼓励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产品。

国家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科普示范基地、行业协会、科研院校等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在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六条

商标复审申请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四、

(待补充具体内容)

五、相关案例解析

案例一:张XX诉某高科技公司专利权纠纷案

张XX是一名工程师,他在任职期间研发了一种新型的节能环保设备。离职后,他发现该公司在使用他的这项发明,于是提起诉讼。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判定该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因为张XX是在职期间利用了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了这个发明,因此专利权归公司所有。

案例二:李YY与某软件开发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李YY是一名程序员,他在为公司工作时编写了一套重要的数据库管理系统。离职后,他发现公司仍在使用这套系统且未支付给他相应的费用。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判定李YY享有该系统的著作权,因为他是为了完成个人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而不是为了公司的特定项目。

总结

综上所述,确定企业劳动合同中知识产权归属的关键在于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每种知识产权的归属规则不同,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条款的具体内容,确保各方权利义务清晰明了,避免可能的纠纷。同时,当发生争议时,应尽快寻求法律帮助,以便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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