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法领域中,关于连续签署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是否有限制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这一问题有明确的规定,同时也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和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作为参考。以下将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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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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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第三次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签,单位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违法吗?”最高院的答复是:“如该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则单位拒绝签订违法。”
解读分析: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连续签署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并没有明确的数量限制。但是,当满足一定条件时,即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下,如果劳动者提出要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愿意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的行为可能构成违法。
相关案例:
Case A: 北京某公司连续与员工签署五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被诉
在某一起劳动纠纷案件中,北京一家公司在已经与一名员工连续签订了四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第五次仍然试图与该员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由于该员工符合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且未出现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应与该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Case B: 上海某企业因连续三次与同一员工签署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被判败诉
在上海的一起类似案件中,一家企业在已经与同一位员工连续签订了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再次提出与之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法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劳动者主动要求继续签署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终,法院判决该企业败诉。
综上所述,虽然连续签署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本身并不受法律限制,但在实践中,一旦达到一定的签约次数,特别是在满足特定条件下,用人单位可能会被强制要求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体现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原则,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在管理过程中应注意劳动合同的连续性及其潜在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