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保密义务通常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对原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二是对原用人单位与客户、供应商等的关系信息等的保密义务。这两部分的保密义务都是基于劳动者的忠诚义务和职业道德要求而产生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这一条表明,如果劳动合同中有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那么即使合同解除,劳动者仍然负有保密义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有权因此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保密费用。
首先,保密费用是否支付以及支付的条件和标准,应当由双方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一般来说,除非是特殊行业或岗位(如科研机构的高级研究员),否则用人单位不会在与普通员工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费用。
其次,即便存在这样的约定,也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获得保密费用。如果劳动者违反合同约定泄露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敏感信息,那么他不仅无权获取保密费用,还可能面临法律责任,甚至被追究违约责任。
最后,从实践来看,即使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比如离职员工被新雇主派往与旧雇主有竞争关系的新领域工作,从而引发了有关其离职前所掌握的原雇主的商业秘密的使用争议时,法院也不会仅仅因为该员工已经离开了原来的工作岗位就认定他违反了保密协议。相反地,法院会审查他在新工作中使用这些信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等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保密协议的存在,也不一定会导致劳动者必须支付给原雇主任何额外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