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争议处理与解决方案详解
一、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到期日,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者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1]
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因员工过错可解除合同的情形,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是无过失性辞退的情况,如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争议点及解决方法
(一)争议点一:用人单位拒绝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符合上述条件,而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其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争议点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实践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可能涉及以下几种情况:
1. 协商解除
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2. 法定解除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违法情形的解除)、第三十九条至四十一条(劳动者有过错或无过失情形的解除)的相关规定行使单方解除权。
3. 裁减人员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4. 客观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
由于不可抗力、经营战略调整等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三)争议点三: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依法解除时,劳动者有权获得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2]
(四)争议点四: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若因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争议点五: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的认定
关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解,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认为,无论每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具体期限是多少,只要连续签订了两次就满足条件;另一种则认为,需要综合考虑每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期限以及劳动者的表现等因素。
四、相关案例分析
(案例一) 劳动者在同一公司连续工作超过十年,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拒
在某市的一起案件中,一名员工已经在同一家公司工作了十三年,期间他分别于2005年、2008年和2011年签订了三次为期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合同到期后,该公司决定不再与他续签新的劳动合同。该员工随后提起劳动仲裁,主张自己应该被视为已经满足了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公司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终,仲裁庭支持了员工的诉求,裁决公司应当与该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二)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被终止,未获经济补偿金
另一案例显示,某公司在与一名员工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并未与该员工续订劳动合同,而是直接终止了劳动关系。然而,公司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并没有给予经济补偿金。该员工提出了劳动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庭审理后认为,虽然公司与员工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由于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仅为一年,不符合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结论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为了保障长期稳定就业关系的一种形式,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对法律的误解或其他因素产生纠纷。在这种情况下,了解相关法律条款,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是非常重要的。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该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