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签订:了解合同份数与保管的重要性

劳动合同签订:了解合同份数与保管的重要性

引言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书。在中国,劳动合同的签订、份数及保管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了解这些规定,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及案例,探讨劳动合同的签订、份数与保管的重要性。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的签订、份数与保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的签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签订时间

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如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签订形式

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口头协议在法律上不被认可为劳动合同,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合同的份数与保管

份数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还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意味着劳动合同至少应当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原件。

保管

用人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劳动合同文本,以备查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案例分析

案例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张某于2022年3月1日入职某公司,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到2022年6月,张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并补签劳动合同。公司拒绝,张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决公司支付张某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并要求公司与张某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案例二:劳动合同份数与保管不当

李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仅提供了一份合同文本,并表示公司会保管好合同。在李某离职后,公司无法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导致李某在申请劳动仲裁时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由于公司未按规定提供给李某合同原件,且无法提供保管的合同文本,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的保管义务,支持了李某的部分仲裁请求。

结语

劳动合同的签订、份数与保管不仅是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利义务的确认,也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确保合同份数的完整和妥善保管。劳动者也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确保自己持有合同原件,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可以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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